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川剧保护传承投入力度,将川剧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川剧资源调查、场所提供、人员培养、创作展演、理论研究、艺术创新、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