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和川剧流传分布的市(州)、县(市、区)(以下称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川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川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事项,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川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鼓励相关县(市、区)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川剧保护传承予以约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