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一)举办川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川剧活动、支持川剧传播推广等;(二)整理、翻译、出版川剧文献、典籍、影像等;(三)捐赠川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四)资助其他川剧保护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