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优秀剧目。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体现巴蜀文化的川剧小型剧目,表演川剧特技绝活,推动川剧走出剧院,走进生活场景。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共同开展好选题策划、剧本创作、演出展示、传播推广等活动,提升表演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