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以下活动:(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川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三)川剧理论研究、剧本创作;(四)其他川剧保护传承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