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核心保护区和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高效集约发展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鼓励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料和还田方式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禁止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等废弃物。对现有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整改、搬迁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