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四节 其他保护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在村庄逐步设置垃圾收集点,对垃圾分类收集,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包装物分类处理,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