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四节 其他保护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生态乡、镇、村创建活动,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净能力处理生活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生物滤池设施及接触氧化池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