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节 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鼓励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对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搬迁异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供应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