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节 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沿湖沙山及交通沿线侧坡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治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土地开发,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