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