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加碘食盐生产供应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