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