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工、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碘盐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碘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