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互相配合、秉公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