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碘盐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碘盐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