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