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劳动能力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