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由本村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
(六)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