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登记机构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二)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全部承包地丧失的;(三)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消亡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全部承包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登记机构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