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补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