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登记机构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全部承包地丧失的;
(三)承包耕地和草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登记机构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