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二)经依法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三)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