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经依法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