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