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承包方、发包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