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