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土地整理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依法向承包方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