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经批准征收、征用的土地交付使用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承包地的面积和位置等情况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