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