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已修改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个人所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