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景观、植被、地质遗迹、地形地貌等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

(二)攀折、刻画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三)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四)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五)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修坟立碑;

(八)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