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