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已修改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