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