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