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九江市人民政府管理庐山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实行与庐山市人民政府“市局合一”管理体制,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外围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