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的,其出让、转让行为无效,并对出让、转让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