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土地、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毁损文物古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