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凡滥用或者超越职权批准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拆除建(构)筑物,无偿收回占用土地,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