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凡滥用或者超越职权批准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拆除建(构)筑物,无偿收回占用土地,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