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