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设置必要的基础设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