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游览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