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有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