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和排气污染超标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