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有效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所达到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