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