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并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