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