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测算、合理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