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