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测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以遥感等技术检测方法进行抽测。抽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